律師的使命是維護公平正義,法律賦予某個人的權利不因他人的干擾、破壞而喪失!
在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在勞動仲裁階段,本律師作為申訴人的代理人,根據法律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本來依法可以支持的訴請,結果因人為原因(此原因暫不列明)造成敗訴。法律是權利救濟唯一合法的通道,看到當事人期盼的目光,本律師心中無限憤慨!但是,律師無論在何種情形下,都應沉穩應對,不能被當事人的情緒所感染,更不能把自己的情緒感染給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尋求新的突破口,是律師思考的首要目標,我和當事人解釋敗訴的原因后,當事人表示非常理解,并給予我大力的支持,這點是我非常感激的。然后,辦理完委托手續后,我代理當事人起訴到法院,當事人在配合我做了大量的證據補充及我做了充分的證據整理、推理和詳細的代理意見后,在法院階段本律師和對方代理律師就證據質證及推理、證據效力進行激烈的辯論。法院最終采納了我的意見,支持了全部的訴訟請求?吹疆斒氯藷o限感激的表情,心中充滿了成就感。以下是我的代理詞,可以供各位網友交流: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員:
我接受本案原告黃木紅、廖夕華、周興磊等三人的委托,并受江蘇仕達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就原告訴昆山##團膳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職務。
經過今天的庭審和雙方的質證,本案事實已經基本查清,F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依據法律和事實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抗辯原告出勤情況所提供的出勤記錄不能成立。
1、從法律規定上來說,作為原告無法提供由被告保管的考勤記錄,被告應根據法律規定提供考勤記錄,同時被告所提供的考勤記錄應符合《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發項目及數額、實發數額、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項目及數額、領取者姓名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考勤制度,書面記錄勞動者的出勤情況,每月與勞動者核對并由勞動者簽字。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考勤記錄不得少于二年。用人單位不得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工資支付記錄及勞動者出勤記錄。
本案中,被告所提供的出勤記錄,系電腦人為編排,無原告的姓名、被告的單位名稱、更沒有原告的簽字確認,因此,明顯屬于偽造的證據,不符合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與真實性。
2、從被告認可原告工資單來說,被告所提供的考勤記錄上顯示的是雙休,5天8小時不加任何班,與仲裁階段被告所認可原告的工資單上顯示的是考勤為28天,明顯不符。另外,根據被告所提供的原告工資清單上所提供的出勤時間與被告所提供的考勤記錄也是明顯不符。
3、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上來說,原告與被告主管王衛星通話錄音,證明被告采用考勤鐘打卡的考勤管理方式和證明被告單位員工的工作時間。
4、從情理上來說,被告是團膳公司,為各大企業提供員工工作餐,根據中國人的飲食習慣和企業人員作息時間,原告作為被告的廚師,不可能遵循早8點上班,晚上5點下班的工作制度,因為此時間段正是用餐高峰期間。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實施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75條之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綜上所述,被告應根據法律規定,認真、負責、誠信的履行舉證義務,原告根據法律規定和提供證據,說明被告所提供的證據系偽造的證據,不具有證據效力,被告應提供真實的考勤卡記錄,懇請法庭查清事實,以維護原告的正當、合法的權益。
代 理 人:陳宜群
江蘇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作者:陳宜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