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員:
我們作為本案原告,就被告燕花枝要求確認勞動關系一案,今天依法出庭陳述案情,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根本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被告提供的證據也沒有能夠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存在,且原告在勞動仲裁中對此一直也不予認可。理由如下:
一、 被告在勞動仲裁中提供了勞動所申訴登記表及工傷認定協調處理表(證據一),該證據并沒有原告的蓋章確認,也沒有勞動所與原告進行過任何方式的聯系,因此原告不認可此證據。
二、 被告在勞動仲裁中提供了工卡(證據二),該工卡上是玖龍公司的蓋章,注明單位是科玲團膳,但如果作為原告的員工,應是原告蓋章確認才對,因此原告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原被告勞動關系存在。
三、 被告在勞動仲裁中提供了工作服(證據三),因原告的員工工作服在離職的時候,原告不收回,流失比較大,被告所提供的工作服并不當然證明有工作服就是原告的員工。
四、 被告在勞動仲裁中提供了原告與玖龍公司的飯堂承包協議(證據四),此證據并不能證明什么,與本案無關。
五、 被告在勞動仲裁中提供了玖龍公司的證明,因該員工與玖龍公司存在利益關系(這從被告提供的工卡上顯示的是玖龍公司章所印證),玖龍公司當然愿意出具證明,轉嫁責任于原告;而且玖龍公司作為證人無法律特殊情況并未出庭作證。
綜合上述,原告因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對于被告在2008年3月6日在工作中受傷,不應承擔責任,特請求法院查清事實,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昆山市科玲團膳管理有限公司
授權代理人:陳宜群
200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