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集體勞動仲裁案,涉案標的達百萬,本律師前后去深圳開庭達十次,員工大多是三兩個集結起來起訴單位,如果前期工作沒有處理好,那么后果不堪設想,因為一百多人翹首觀望,這也勢必影響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 審 答 辯 詞
尊敬的合議庭審判員:
我接受本案被上訴人深圳市賀順自動機械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江蘇仕達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就上訴人楊水清訴深圳市賀順自動機械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職務。
針對楊水清的上訴請求,依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 被上訴人根據法律的規定和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被上訴人根據一審判決已經支付上訴人一個月工資、一個月經濟補償金且上訴人已經領取,請貴院予以駁回上訴人第一項和第二項上訴請求,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理由: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最后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是2008年8月31日,被上訴人于2008年8月5日出具公告,提前25天公告通知上訴人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此公告的性質是預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而不是被上訴人解雇上訴人的公告,上訴人所說的無故解雇是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2、根據上訴人一審所提供《公告》所顯示的內容,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的勞動合同期限在2008年8月31日到期,被上訴人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被上訴人依據勞動法處理與上訴人勞動合同終止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被上訴人應支付上訴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被上訴人在一審判決下達后,立即支付了上訴人一審判判決所確定的2008年8月份工資2410元、經濟補償金2410元和加班費625元,并有上訴人收據為證,足以顯示被上訴人的遵法和誠信。
3、上訴人在上訴狀中訴稱:在公告發出后即沒收工具不讓上訴人上班,根本不符合邏輯。一個企業如果要解雇員工也不會在合同期快終止的時候解雇,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認可是提前終止的公告。而本案真實情況是在被上訴人公告發出后,上訴人誤解是解雇上訴人,在沒有辦理交接手續,沒有歸還工具的情況,于2008年8月6日煽動一幫同事擅自離開公司。后來,經過幾次訴訟,上訴人認識到公告的性質是提前終止合同,又從毫無事實依據的沒收工具的行為上狡辯。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懇請合議庭查清事實,以維護被上訴人正當、合法的權益。
代理人:陳宜群
江蘇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 審 答 辯 詞
尊敬的審判員:
我接受本案被告深圳市賀順自動機械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江蘇仕達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就原告舒子才、周志華、喻躍武、蔣春華等四人訴深圳市賀順自動機械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職務。
針對舒子才、周志華、喻躍武、蔣春華等四人的訴訟請求,依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 被告根據法律的規定和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被告根據法律規定同意支付原告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一個月的工資,請貴院予以駁回原告該項超出范圍之外的請求,維持勞動仲裁裁決。
理由:1、與被告最后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是2008年8月31日,被告于2008年8月5日出具公告,提前25天公告通知原告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雖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但也符合法律規定。此公告的性質是預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而不是被告解雇原告的公告。原告所說的無故解雇是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是企業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必要條件,企業享有合同終止不再續簽的權利,此權利的行使是單方性的,作為勞動合同主體一方,有權利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由于目前金融危機的影響,企業生存艱難,不得不終止一批到期員工的勞動合同。
3、根據原告所提供證據之一《公告》所顯示的內容,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被告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期限在2008年8月31日到期,被告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被告依據勞動法處理與原告勞動合同終止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被告應支付原告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事實上,根據原告訴狀的陳述,被告支付2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其中1個月為經濟補償金,另1個月是原告8月份的工資,這從8月份部分員工已經領取的8月份薪資現金支付表可以體現。
本案中原告至今未領取經濟補償金的原因是該員工在公告發出后,在沒有辦理交接手續,沒有歸還工具的情況,于2008年8月6日未來公司上班即擅自離開公司,導致財務無法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被告會計制度領取工資是要原告簽字的,這從被告提供的2008年7月份現金薪資支付表是可以體現的。
4、原告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經被告核算分別為舒子才2308元、周志華3400元、喻躍武1777.20元、蔣春華1916.9元,并同時提供該原告前十二個月工資記錄。
二、原告稱在被告處工作十年以上并提供賀得自動機械(深圳)有限公司人事資料以證明此主張,被告認為此證據與本案無關,請法庭支持。
理由:1、被告于2000年4月27日成立,有被告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為證。
2、被告調取賀得自動機械(深圳)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資料顯示,該公司于2005年9月26日注銷,而原告公司從2000年4月27日成立,無論是企業性質、還是股東構成,都與被告無任何法律上的牽連,與本案無關。
3、被告提供的賀得自動機械(深圳)有限公司人事資料表,只能證明原告曾經在該公司工作過,與被告無論是從主體上,還是成立日期上來看,與本案無關。
綜上所述,被告懇請法庭查清事實,以維護被告正當、合法的權益。
代理人:陳宜群
江蘇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
勞動仲裁階段:答 辯 詞
尊敬的仲裁員:
我接受本案被訴人深圳市賀順自動機械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江蘇仕達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就申訴人陳常貴訴深圳市賀順自動機械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職務。
針對陳常貴的申訴請求,依據法律和事實答辯如下:
一、被訴人已經支付申訴人8月份整月的工資,請仲裁委予以駁回申訴人的該項請求。
理由:被訴人2008年8月5日出具公告,提前25天公告通知申訴人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雖未提前三十天通知但也符合法律規定,并不是要申訴人不用上班,而是申訴人可選擇繼續上班或不上班但被訴人支付8月6日至31日的工資。這從8月份部分申訴人已經領取的8月份薪資現金支付表可以體現,具體為:1、8月1日至5日申訴人實際工作天數的工資;2、8月6日至8月31日被訴人支付申訴人應工作所獲取的工資;3、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1個月的工資。本案中申訴人已經領取上述工資,這從被訴人2008年8月份現金薪資支付表是可以體現的。
二、被訴人已經全部支付申訴人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加班工資,申訴人主張無法律和事實依據,請仲裁委予以駁回申訴人的該項請求。
理由:被訴人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申訴人工資,對于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被訴人《公司管理法規及管理辦法》中薪資計算制度第一條即薪資計算方法和被訴人《公司管理法規及管理辦法》中薪資計算制度第六條即加班費計算方式的規定,被訴人已全部支付上述期間的加班費,這在薪資明細表和工資單上可以體現。
三、申訴人合同到期終止不再續簽,雙方已就8月份工資、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自愿達成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且被訴人已實際支付,請仲裁委予以駁回申訴人的該項請求綜上所述,被訴人懇請仲裁庭查清事實,以維護被訴人的正當、合法的權益。
代 理 人:陳宜群
江蘇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