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員:
我依法接受原告尚志造漆(昆山)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江蘇仕達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就尚志造漆(昆山)有限公司訴常州華裕鴻翔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職務。開庭前我們認真查閱了本案的證據材料和法律依據,F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與被告之間業務往來清楚,原告供貨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收到原告貨物,應履行支付貨款義務。
理由:1、原告于2007年4月19日和2007年6月22日分別向被告供應貨物價值合計人民幣92070元,并分別于2007年4月25日和2007年7月9日向被告開具等額江蘇增值稅專用發票,原告已經履行了作為供貨方應履行的義務。
2、被告在收到原告貨款后,經原告再三催促被告支付貨款,被告尚未支付,被告愿意把剩余貨物價值達15210元退回給原告,原告考慮存在貨款收不回的風險,同意被告把剩余貨物退回給原告。而并不是原告貨物存在質量問題。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對于雙方未約定付款時間的,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本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份供貨后,便開始向被告追款,被告一直拖欠,無奈原告只能在2008年4月30日把剩余貨物拉回來,并不是當場出現質量問題而退貨,這可從貨物拉到原告處的時間可以證明。
二、被告稱原告供貨存在質量問題,是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被告也無法舉證證明原告貨物存在質量問題。
理由:1、原告與被告買賣交易多次,從無發生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并且原告完全有信心為被告出具承諾書,這從被告提供的承諾書可以證明。
2、被告提供的《關于六價鉻超標的函》,原告并沒有收到過此函,且也沒有原告對此反映的事實確認,因此此函是被告單方偽造。另外,被告提供一份《EMS國內快遞》,原告沒有簽收到。毫無文書司法鑒定知識的人都能看出在EMS快遞單上“《關于六價鉻超標的函》”的字樣是后來被告增加上去的。
3、被告收到原告貨物后,應當及時檢驗并告知原告,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貨物后即投入生產使用,并沒有告知貨物質量不合格,在原告起訴要求支付貨款時才依此理由拒付貨款。另外,被告提供的《東林電子進料檢驗報告》的證據,所反映的六價鉻超標,并不能證明是原告供貨不合格導致,也有可能是其它廠家供貨。另外,也不排除被告在生產操作過程中導致六價鉻超標。因此,被告并沒有證據證明原告供貨存在六價鉻超標的情況,請法庭參考。
三、被告不支付原告貨款及利息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理由:1、原告向被告供貨,根據雙方交易習慣,應在收到原告貨物及增值稅發票一個月支付貨款。本案被告收到貨物后,沒有及時付款,原告催告多次未果,無奈只能訴至法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原告有權隨時向被告主張貨款,同時有權主張銀行同期利息。
綜上所述,原告懇請法庭查清事實,以維護原告正當、合法的權益。
代理人:陳宜群
江蘇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00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