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債權人在法律保護范圍內面臨的債款損失風險。它的內容主要包括:(1)訴訟時效風險。如《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示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2年。第136條規定對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產品而未予聲明、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等進行索賠,時效均為1年。對交通運輸、郵政方面索賠,時效為60~180天等。(2)債務人破產風險。(3)債務人解體風險。如債務人在解散或被撤銷時已無財產償還債務等。(4)債務人犯罪風險。(5)社會性風險。指由于人們法律意識不強,有法不依,使債權人無法依法追償債款的風險。雖然法律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利益,但由于債務風險的客觀存在,債權人在經濟往來中不能單純依靠法律保護債權,還必須進行事先防范,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發生。
所謂風險就是某事朝著錯誤的方向發展并產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這種后果將對機構的計劃造成損害或使機構目標更加難于實現。因此,風險管理就是指通過有關制度和程序對風險進行界定、評估、控制和最小化,并把風險控制在與有關機構的“風險胃口”,或者說是該機構吸收、控制風險或承受風險結果的能力相適應的水平。
風險管理的起點是風險領域以及單個風險的確定。啟動風險管理過程時,可能需要通過一個大的項目來確定風險領域和單個風險,然后再明確更進一步的風險,這也是機構內部強調風險管理的自然結果。在大的方面確定了風險以后,需要通過細致的工作對風險進行評估。風險評估的一個好方法是制作一個風險矩陣,在其中按照風險的幾個重要領域(這些領域通常和機構的內部職能或與高級管理人員或理事會成員的責任相對應)、風險可能性的標準(即發生風險的可能性)以及風險的強度和嚴重性(即發生風險可能對金融或營運帶來的沖擊),把風險歸入不同的組別。風險分析的第一步可能是按照發生風險的可能性和嚴重性,把每個風險或風險領域劃分為高、中、低檔三個層次,或者給每類/個風險分配比如從1到5的分類編號。然后,就可以從風險可能性和嚴重性的等級評估結果中,對風險進行初步劃分。在更加復雜的風險分析中,可能還需要針對特定風險采取更加詳細的評估程序,包括運用綜合不同風險因素的衡量體系對金融風險及其發生的可能性進行分析。
在完成風險確定和風險評估程序之后,下一步工作就是制定風險管理計劃,即按照風險領域依次對如何管理這些風險提出建議。關于風險管理的一個著名范例就是把每個風險劃分到以下四個類別中:
可承受的風險:風險已被發現并可圓滿控制,經過適當分析后確定風險是可以接受的,采取額外風險控制措施不能取得成本效益。
可終止的風險:通過采取控制措施消除了風險,例如停止某些方面活動、改變待遇資格標準、取消某些保障或出售部分資產等。
可轉移的風險:通過合同形式把風險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例如通過法律協議或以保險合同的形式把風險轉移到另一方。
可以改變的風險:通過改變風險的性質使其更加安全或者從根本上使之更加容易管理,從而實現風險控制。例如把可以相互抵消的風險進行配對(比如通過資產/負債管理),或者通過簽訂期貨、交換、產權保值以及保險或再保險協議等合同的形式,對風險進行平衡。
在確定風險管理計劃后,接下來就要實施風險緩解措施,特別是終止、轉移和改變風險的措施,同時采取控制風險的適當步驟,對風險緩解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并謹慎控制機構內保留的(“承受的”)風險。監管機構應當以風險控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為主題開展經常性的評估,這樣監管機構就能在其提交的年度報告中證明它已經建立了適當的風險控制,并保證風險得到足夠的重視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