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預付款均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之前向另一方當事人給付的一定金額,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主要為以下幾點:
一、 定金合同是一種要物的從合同,而預付款的約定則為主合同內容中的一部分,且為諾成式的協議;
二、 定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定金的給付并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而欲付款的主要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合同債務之履行提前提供資金上的幫助,預付款的給付本身構成了履行債務的行為;
三、 當合同陷入履行不能或遲延履行時,定金發揮著制裁約方、補償守約方的雙重功能,即當定金約付方違約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當定金收受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而在支付預付款的場合下,無論及付方違約還是收受方違約,收受方均應將預付款原數退回;
四、 定金可廣泛的是用于各類合同,而預付款的適用則存在不少法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