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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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宜群律師 來源:昆山法律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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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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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蘇勞鑒[2005]1號
各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蘇州市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程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程序
2、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方框圖(見附件)
蘇州市勞動鑒定委員會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程序
一、申報與受理
(一)條件與范圍:
1、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傷情相對穩定狀態或者停工留薪期滿仍不能工作的;
2、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
3、工傷與職業病職工勞動能力及護理依賴程度鑒定;
4、工傷職工超過12個月以上的停工留薪期的確認以及工傷停工留薪期滿后或者舊傷復發仍需治療的確認;
5、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勞動能力鑒定;
6、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的鑒定;
7、上級勞動鑒定委員會委托的鑒定。
(二)申報要求:
1、由用人單位向統籌地區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申請前須征詢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和工會的意見。
2、用人單位不申請的,2003年12月31日之前被認定工傷的,職工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鑒定。2004年1月1日以后認定被認定工傷的,其工傷職工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可以直接向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
(三)申請鑒定需提供如下材料:
申請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按照要求填寫《蘇州市職工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并附以下材料:
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傷殘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張;
3、傷殘職工完整的原始病歷、診斷結論等材料復印件;
4、因工負傷的工傷認定書或者工傷證,患職業病者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5、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勞動能力鑒定,需提供被鑒定人與職工之間直系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受理
1、申請人符合鑒定條件并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受理,并按省蘇價費[1996]156號文件規定收取勞動鑒定費;對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
2、根據工傷職工傷殘情況進行分類登記,并書面具體通知醫療檢查時間和地點。
二、醫療檢查和技術鑒定
1、醫療檢查和技術鑒定工作由設區的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一般每兩個月安排一次,一年不少于六次。各縣級市一年不少于四次。
2、被鑒定人員根據《預約通知》要求,攜帶原始病歷、診斷結論原件(包括X光片或CT片、B超、各種檢驗、化驗單、出院小結)等材料按預約時間前往指定醫院體檢。在醫療檢查中,由醫療衛生專家庫專家對被鑒定人所攜材料原件與復印件核對,如被鑒定人的病史資料不全或有疑問的,應補充檢查(如拍片、化驗等),檢查費用另付。
3、對危重或癱瘓病人不能到場檢查的,應提前向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可安排專家上門檢查,出診、交通等費用另付。
4、設區的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召開勞動鑒定評審會,由隨機抽取的5名以上專家根據被鑒定人員的體檢情況對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標GB/T16180-1996)標準,經評審專家組集體討論后提出鑒定意見。
三、鑒定結論
勞動鑒定委員會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由設區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四、送達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五、復查鑒定和再次鑒定
(一)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復查鑒定;手續同上。
(二)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的鑒定外,2003年12月31日之前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和單位對本級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本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對復查鑒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三)凡2004年1月1日以后認定為工傷的,對設區的市勞動鑒定結論不服的,以及2003年12月31日前認定為工傷并對設區的市勞動鑒定復查(重新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六、再次鑒定注意事項
(一)書面申請報告,包括:
1、收到設區的市勞動鑒定結論的具體日期;
2、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具體理由;
3、向省申請的具體日期。
(二)填寫《江蘇省職工因工喪失勞動能力再次鑒定表》:
1、基本欄目填全;
2、設區的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鑒定結論進行說明,并蓋章;
3、隨附材料:(1)身份證復印件(2)工傷認定書復印件(3)主要病歷材料復印件(包括診斷書、出院小結、各項檢查報告,片子不收);
4、傷者和單位的具體聯系方式(分別包括聯系人、電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其中單位要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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