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員:
受被告人魏某的委托和江蘇六典律師事務所的指派,由我擔任被告人魏某的辯護人,經過會見、閱卷和參加庭審,辯護人對案件有了充分的了解。本辯護人認為魏某具有以下從輕處罰的情況,請法庭予以考慮: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關于交通肇事的規定以及本案相關證據來看,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異議。
二、有關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的可以從輕量刑的辯護意見:
第一、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講,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小。交通肇事罪為過失性犯罪,主要由于疏忽大意或麻痹造成,因此主觀惡性較小。事故發生后,魏某本人精神壓力很大,對事故的發生非常后悔,也通過多種途徑對受害人家屬致歉。
第二、被告人魏某此前從未有過犯罪記錄,此次尚屬初犯、偶犯。魏某平時表現很好,無論在單位還是朋友眼中,遵紀守法,努力工作賺錢養家,是個品行良好的人。
第三、魏某發生交通事故后主動報警,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交警部門調查取證,系主動投案自首,對此種行為應該予以提倡。
第四、事故發生后,魏某家屬積極籌錢為受害者家屬提供喪葬費,盡量減少受害人家屬的痛苦。受害人家屬也對魏為的意外行為予以諒解并出具《諒解承諾書》,也希望有關部門對魏為的交通肇事罪行減輕、從輕或免于刑事處罰。另外,民事賠償方面,除了先前魏為家屬支付的8萬元之外,魏為在民事賠償方面積極賠償,并在法庭的主持下與受害人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賠償的 金額也得到了受害人家屬的認可。
第五、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案沒有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也沒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如酒駕、兩人死亡以及無能力賠償60萬以上等。因此,辯護人建議法庭對魏某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鑒于被告人魏某無前科劣跡、初犯、偶犯,認罪態度較好,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不大,本案也適用被告人自愿認罪的簡易程序,懇請法庭評議時充分考慮辯護人意見,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被告人予以緩刑處罰。
以上意見供法庭量刑參考,謝謝!
辯護人:陳宜群
江蘇六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1年11月10日
后記:經昆山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魏某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