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ǘ┤嗣駲z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案件。
(三)被告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