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份合同無效時應以備案合同結算工程款
——河南高院判決洛陽五建公司訴向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14-12-18 08:26:42 |來源:人民法院報第六版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就同一工程簽訂的數份合同均被認定無效,又難以確定實際履行的合同時,應依據公平原則,參照雙方達成合意并經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的合同結算工程款。
案情
2009年6月12日,河南省洛陽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五建公司)與洛陽向陽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向陽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下稱6月12日合同),6月25日雙方又簽訂施工合同(下稱6月25日合同)并在建設局備案。2010年8月27日向陽公司、五建公司、河南軍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軍安集團)簽訂三方合作協議書(下稱三方協議),約定項目28層以上向陽公司同意軍安集團委托五建公司施工。五建公司以向陽公司嚴重拖欠工程進度款為由,訴至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向陽公司支付工程款3800萬元及利息。
裁判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6月12日合同、6月25日合同均因未經過公開招投標程序而無效。五建公司的工程款,應參照雙方實際履行的6月12日合同約定的價款予以確定。判決向陽公司向五建公司支付工程款496萬余元及利息。
一審宣判后,五建公司、向陽公司均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河南高院經審理認為,6月12日合同和6月25日合同均無效, 6月25日合同對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作了重大變更,經過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備案,其簽訂時間在后,更能體現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工程經驗收系合格工程,故應參照6月25日合同結算工程款。判決向陽公司向五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105萬余元及利息。
二審判決生效后,向陽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當事人就同一工程簽訂的數份合同均因違反招標投標法、建筑法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且數份合同約定的工程款不同,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時,應當參照哪份合同進行結算。
同一工程的數份合同均無效,判斷依據哪份合同進行結算通?紤]以下因素:
一是通過當事人實際履行情況判斷哪份合同更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合意?梢酝ㄟ^分析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體現的真實意思表示,結合雙方實際履行的事實判斷當事人之間的真實合意。通常認為實際履行的合同就是當事人達成的真實合意。所以,確定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是確定結算標準的首要因素。
二是依據公平原則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要綜合考慮締約時市場行情、利于當事人接受等因素,全面分析參照哪個合同決算既能體現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又符合市場行情,能夠體現公平原則。避免參照某一合同結算的結果致使雙方當事人利益明顯失衡,與市場行情明顯不符。
三是酌情考慮行政部門審核備案的因素。在建筑市場中諸如本案6月25日合同,未公開進行招投標程序,但到有關部門補辦招投標手續并進行備案的情況并不鮮見。對這類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存在爭議。通常認為如果事前沒有經過招投標,事后補辦相關手續,雖然經過主管部門備案,合同也無效。但是,該合同經過了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備案,也是確定合同能否作為工程款結算參照標準的考慮因素。因為,對必須招投標的工程,國家規定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所簽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審查、備案,主要是對合同的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期限等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這些內容關系到與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最密切相關的問題即工程質量。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行為不是僅對合同進行保管和存放,而是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必要的干預和監督,從而達到保證工程質量、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目的。以這類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標準,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精神。
四是上述三個判斷標準之間的關系。對于上述三個判斷標準,當事人的真實合意和實際履行情況是第一位的標準,同時還要符合公平原則,并充分考慮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的因素。在個案審理中要結合具體案情具體把握三個標準的關系問題。如果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和雙方達成的真實合意均無法確定時,就要從合同簽訂時間先后等因素分析哪個更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考慮政府部門審查備案因素,結合當時市場行情,公平、合理地確定工程價款。
本案中,雙方對以6月12日合同還是6月25日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參照依據產生爭議。該兩份合同除對工程質量約定一致以外,對工程價款、施工范圍等合同實質性內容的約定均不一致。根據工程施工進度、工程款支付等實際履行情況看,因雙方均未按照兩份合同的約定嚴格履行,難以確定雙方實際履行的是哪份合同。就工程價款優惠率等合同實質性內容的約定而言,6月25日合同比6月12日合同約定的內容更趨公平、合理,且經過了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備案,簽訂時間也在6月12日合同之后,所以,終審判決以6月25日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參照依據,符合最高法院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的精神。
本案案號:(2011)洛民三初字第37號,(2013)豫法民一終字第66號,(2013)民申字第1791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盧紅麗 王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