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父母為雙方購置的房產如何分割?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具體問題的理解上,對于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規定,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當然,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及配偶共同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則仍存在諸多不明之處,各地法院操作也不盡相同。按照附條件贈與來理解父母對子女的配偶的贈與:(1)婚前父母出資,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時為自己子女婚前個人財產,若不結婚也為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2)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按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若不結婚,則為自己子女的房產。(3)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如果雙方結婚,則屬于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或屬雙方共同財產;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產應當返還給父母或歸自己子女或該房屋屬于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
我們認為,作為律師,可以按照以下思路維護當事人的利益:(1)在有證據證明父母當時的真實的意思表示時,應當尊重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比如借款;(2)在父母當初并沒有考慮多種可能情況時或無法證明當時真實意思表示時,應當結合風俗習慣、社會常理等問題考慮;(3)最后,可以運用附條件贈與的相關理論來處理。(4)除了房產,其他財產,乃至彩禮問題,都可以參照上述思路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