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者將房款付清,房主卻反悔不給過戶,且牽扯房主與第三人又有抵押貸款,致使訴爭房屋長期不能履行過戶登記,后買房者無奈又不得不代房主支付借款及利息。這時原告可以行駛滌除權。
案情:
原告李某訴稱:被告張某和王某系夫妻關系,原告李某于2010年7月10日與二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二被告將涉訴房屋一套賣給原告。房款當時即交付,房屋當時即辦理交接,因交接時房屋產權證尚不能辦理,故在合同中約定等到二被告辦理完房產證一個月內配合原告辦理過戶手續。
現二被告2011年9月21日辦完了房屋產權證,但其拒不辦理過戶手續。故訴至法院,經判決,原告與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附加協議》有效;被告張某、王某協助辦理涉訴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將該房屋過戶至原告張先某下。后二被告提出上訴,二中院經調查,二被告于2011年11月25日抵押貸款15萬元,2012年7月12日抵押貸款30萬元。
經調解,原告同意再交7萬元,二被告即于2012年10月10日前解除抵押并協助辦理過戶。但是,二被告逾期并未辦理解除抵押。后,二中院將該案發回重審。經重審,法院作出判決書,仍然判決原告與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附加協議》有效,但法院以原告不行使滌除權為由沒有支持原告辦理房屋過戶的請求,F請求判令:1.準予原告行使滌除權,代二被告向第三人劉某還抵押貸款及利息,第三人劉某協助辦理解除抵押手續;2.被告張某、王女某即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3.被告張某、王某合理期限內給付原告代為其償還所有的款項及利息。
被告張某庭到亦未做出答辯。
被告王某辯稱:被告方還欠李某本金20萬元,另外所欠利息已經有5萬元。李某可以申請執行,并依法評估拍賣該房。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第三人劉先生述稱:首先要保證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法院允許原告行使滌除權,代張某、王某償欠付第三人劉先生的債務即同意在獲得全部清償后解除對涉訴房屋的抵押。
法審理認為:2010年7月10日,張某、王某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附加協議》,已經由生效判決確認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F李先生已經履行給付購房款義務且實際占有涉訴房屋,張某、王某因應該協助辦理過戶登記義務。由于劉先生已于2012年7月在涉訴房屋上設定抵押,本院根據李某的申請依法判決李某代替張先生、王女士清償欠付劉先生的全部債務,以便消滅抵押權。劉先生亦應當在足額實現債權的情況下及時辦理抵押權登記注銷手續,以保證房屋產權過戶手續順利完成。張先生、王女士在履約過程中反悔,拒不履行協助辦理過戶登記的義務,致使李某生期不能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又不得不代張先生、王女士支付借款及利息。故張李某生求張先生、王女士給付其代為償還債務及該債務的利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判決:一、原告李某代被告張先生、王女士一次性清償其基于2012年7月9日的《抵押借款合同》及《補充協議》欠付第三人劉先生的全部款項;第三人劉先生在收到全部款項后三日內解除設定在涉訴房屋上的抵押權;二、被告張先生、王女士于本判決第一項所指抵押權消滅后三日內協助原告李某辦理涉訴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將該房過戶至原告李某名下;三、被告張先生、王女士給付原告李某代為清償該判決第一項所指欠付第三人劉先生的全部款項及該款項的利息(該利息自李某履行該判決第一項確定義務之次日起至被告張先生、王女士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