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業常見法律風險及處置
陳宜群
作為運輸業的重要分支,現代物流業屬在自于上個世紀的七十年代末開始進入快速發展期。物流業在與社會經濟全方位的融合發展中,逐漸呈現出系統化、聯動化及時效化特點,與現代社會中所存在著的網絡業、郵政業、快遞業及保險業的結合也日益緊密,這種結合也進一步促使物流業涉及的法律關系日趨復雜化和專門化。
作為物流業的從業和經營者,有必要對物流業中常見的法律關系進行初步的了解,以更好地防范法律風險。
一、物流企業所涉法律關系的分類
1、合同法律關系
物流企業中存在最為廣泛的法律關系為合同關系,從物流企業內部來講,主要包括兩類:一類為本企業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一類為物流企業同勞務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關系,前一類合同關系確定了物流企業與企業員工之間的勞動用工關系,后一類合同關系確定了物流企業和勞務公司之間有關派遣勞務工人的勞務用工關系。
從物流企業同其他經營主體的外部聯系來看,最主要的包括三類合同關系,第一種為委托合同,主要用來規范貨物所有者與物流企業之間委托與被委托關系,它是物流業產生的基礎性法律關系,沒有委托與被委托關系的存在,也就沒有物流業的產生和存在;第二種為運輸合同關系,其最主要解決的是物流企業與運輸企業之間的關系,在物流企業以自有運輸工具進行運輸的情況以外,這種合同關系大量存在于物流企業和公路運輸業、鐵路運輸業、航空運輸業以及水路運輸業等運輸企業之間,這種合同關系,構成了現代物流業的主體法律關系;第三種為保險合同關系,其根據委托人與物流企業約定購買保險主體的不同,又分為委托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產生的保險合同關系和物流企業與保險公司之間產生的保險合同關系,此種合同關系,著重解決的是在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貨物、人員以及第三方當事人之間因意外因素或者約定原因引發的各種風險的損害賠償的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為物流企業提供了保障性條件。
2、侵權的法律關系
物流業中存在的侵權法律關系主要包括兩類,一類為物流客體——運輸物與物流載體——運輸工具之間的互為損害關系,既包括運輸物對運輸工具的侵蝕和損害,也包括承運人對承運物的故意或者過失損害;另外一類侵權關系,為承運人在貨物承運過程中對第三人的過失損害以及第三人對承運物的過失損害關系。以上兩類侵權的法律關系,主要解決的是在物流運輸過程中發生侵權事件、以及因此所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二、物流企業常見法律風險及處置
物流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最常見的法律糾紛主要有以下五類:
1、委托運輸合同糾紛
委托運輸合同糾紛發生在物流企業、運輸企業和運輸物所有人之間,常表現為運輸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或者物流企業、運輸企業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或者地點將運輸物運送到位,有時也表現為運輸物所有人因資金等原因拖欠向物流企業支付委托費用等,避免此類糾紛的產生,關鍵在于雙方在委托合同中應當預先詳細約定各種違約情形以及違約方應當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以及責任承擔主體,還應當充分注意可以使運輸方進行免責的免責條款,這樣在損失真實產生后,就比較容易確定各自的責任,減少糾紛的發生。
2、保險合同糾紛
保險合同糾紛,一般發生在保險受益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常常表現為保險公司違反誠信原則,為免除或減輕自身的保險責任,或者為無償使用應付的保險資金,故意尋找借口不對受益人進行理賠或者進行理賠拖延,從而引發雙方的糾紛和訴訟;在某些情況下,也存在著投保的物流或者運輸企業編造保險事故進行騙保的情形。預防上述幾類糾紛的發生,就投保人而言,首先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當嚴格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對合同所涉免責條款進行詳細的講解和特別的提示,以對相應條款充分知曉;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向保險公司或者公安機關進行報案,在必要時也可以向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爭取在第一時間內將保險事故所涉的證據進行固定,并及時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如果保險公司拒賠,應當委托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通過訴訟向保險公司提起訴訟,以盡早明了是非獲得理賠。保險受益人進行保險理賠,應當遵循誠信原則,避免騙保行為或者為騙保行為提供便利,騙保行為輕者可能構成合同欺詐,嚴重的可能構成保險詐騙罪,只會帶來更大的法律風險。
3、勞動合同糾紛
物流企業的一個顯著的特點為勞動力密集,并且企業人員流動性較大,由此導致很多物流企業為圖方便或者為節省費用,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企業的以上做法,表面上看好像節省了費用,實際上存在巨大的隱患。
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首先是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員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雙倍支付一定期限內的工資;其次由于物流企業的部分崗位屬于高風險工作,如果企業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不但需要向勞動者承擔補償繳納的責任,一旦員工的工傷事故發生后,由于未替勞動者辦理保險,企業還應當承擔巨額的賠償責任。
要解決上述糾紛,預防法律風險,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依法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這樣的話,企業既承擔了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同時也向社會分散了可能承擔的經營風險。
4、貨物運輸風險
(1)運輸合同主體資信不足,導致合同無效或無法履行,甚至被詐騙
解決辦法:在簽訂運輸合同或托運單時必須明確承運人這個主體,不能選擇司機作為合同的另一方主體,或者選擇對方的車輛信息、車牌號等,因為一旦發生風險,司機作為單個自然人往往無法承擔巨大的賠償責任,而相對方的公司往往以合同中自己不是另一方主體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零散的個體運輸司機,因為財產有限,在將貨物交給他之后如果遺失、損壞或者干脆私吞,根本無法查找到其消息,到時只能由自己承擔對客戶的賠償責任,所以我們在簽合同或托運貨物給其他人運輸的時候一定要明確兩點,一是跟誰發生合同關系,是公司還是個人,是否有合法的法律主體資格,司機或經辦人是否有權代表公司簽訂合同,二是這個簽合同的公司或個人有沒有履行這個合同的風險承受能力,萬一出了問題能不能向他追回損失,這是我們在運輸業務中首先要考慮的前提問題。
(2)運輸合同條款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合理,導致承運人承受不合理的風險
在運輸業務中,貨物被盜、短少、損壞,遲延交貨、貨款拖欠是較常見的現象,所以對方當事人在制訂合同是往往會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一些增加承運人義務的條款,很多物流公司因為急于得到業務沒有仔細看合同并提出意見,使得自己承受了很多不合理的風險,承擔了過重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賠償責任,在發生糾紛的時候就吃了大虧。
(3)運輸合同履行中因未及時檢驗、移交,接收及接受托運人特殊指示而產生的違約風險.
目前物流公司在收貨時基本上是憑包裝封印交貨,很少開箱檢查,很多托運人也不肯拆包檢查,對包裝內的貨物是否完好無損、與托運人申報的品種、數量、質量是否一致沒有核實,如果到了交貨時才發現包裝內貨物破損又無法證明貨物在托運時破損的就很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包裝內的貨物是違禁品、危險品就有可能會被行政部門罰款、拘留,物流公司回過來想追托運人責任就很難,因為我們很難有證據證明托運時的貨物狀態,有些托運人可能根據就找不到,因此在這些情況下追償根本沒有多少機會。還有就是一些托運人在貨運合同或托運單上沒有明確指定收貨人,只是寫了個電話號碼或收貨人的簡稱,有些沒有寫收貨人,貨運到后才指定收貨人,有些托運人在交貨前改變收貨人,這些情況下,承運人都沒有托運人指定收貨人的確切證據,如果托運人不認可,以錯誤交貨為由起訴承運人,承運人很可能要敗訴賠償。
5、物流包裝環節法律風險
(1)包裝條款不明確的風險
在運輸合同中,妥善包裝是托運人的主要義務,有些情況下由承運人負責包裝(如配送商品),承運人對托運貨物的包裝也應當檢查包裝并審查是否適于運輸,對明顯包裝不當的可以拒絕收貨。物流公司不論作為承運人還是托運人都應當對貨物的包裝明確約定由哪一方負責,在合同或貨運單中按照包裝法規或包裝標準逐項貨物列明包裝方式和搬運、堆放的具體要求,切忌不寫或者籠統寫“普通包裝”、“一般包裝”、“習慣包裝”等詞語,否則發生爭議時就可能因為條款不明確而承受損失。
(2)包裝條款履行不當的賠償風險
作為托運人,如果貨物的包裝與合同、運單約定不相符,對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造成損失的,物流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作為承運人如果沒有檢驗包裝是否適當或者不按約定的特殊包裝方式搬運、堆放,造成貨物損失的也要賠償。
(3)危險貨物包裝不明的風險
有關行政法規、規章對危險物品的運輸和包裝都有特殊的規定,物流企業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可能會遭受罰款、吊銷證照等行政處罰;承運人如沒有對危險物品包裝進行檢查并在包裝物上粘貼危險標志造成運輸貨物或其他財產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簡介:陳宜群,江蘇六典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昆山市物流協會常年法律顧問,法律咨詢電話:13616269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