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訴訟案探討民間借貸的關注熱點
陳宜群
- 真實案例回顧:2015年4月5日,借款方王一(化名)因償還個人、企業債務需要向
出借方姚某借款70萬元,并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一份,協議約定貸款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借款方逾期不還借款應自到期之日起承擔日息1%的違約金。協議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借款協議有出借方姚某的簽字和借款方王一的簽字。
出借方姚某于同日將70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給王二(備注:王二為王一的的弟弟,系化名)。原告姚某于8月4日匯款2萬元,于9月9日匯款3萬元,合計匯款75萬元。后出借方姚某催告借款方王一返還借款,王一于2015年7月21日在原借款協議上,寫上“2015年8月至9月份將此款結清”并署名王一。
因王一承諾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方始終未向出借方返還借款,也沒有積極向出借方姚某表態。為此,出借方姚某遂委托本律師向上海市青浦區法院起訴被告王一夫妻和王二。
被告遂委托律師出庭應訴,并提出抗辯理由,庭審圍繞焦點:1、王一是否對75萬元承擔還款義務;2、75萬元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3、王二是否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義務;4、約定的利息是否過高?
上海市青浦區法院經過審理并查明事實,最終判決:1、被告王一夫妻應對70萬元的借款承擔連帶還款義務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2、被告王二應對5萬元的借款承擔歸還義務并承擔占用資金期間按照年利率6%的利息;
關于本案,表面看起來屬于簡單的民間借款糾紛,但是涉及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也是社會經濟中發生最廣泛、最常見的民事糾紛之一,從本案中引發的法律問題和大家最為關切的本案熱點,本律師以最通俗易懂的語言解析如下:
- 被告王一提出抗辯,認為70萬元是匯款給弟弟王二賬戶上,借款屬于王二借款,與自己無關,F實中,很多出借人與借款方熟悉,礙于情面,沒有簽訂借款協議,在出借資金時過于隨意,往往就根據借款方給予的任何一個收款賬戶,不加核實或者基于過分相信,遂將借款匯出。最終將會導致借款方認為沒有收到借款,從而否認借款事實,讓出借方窮于舉證的尷尬境地。本案的最終認定王一承擔借款還款義務的主要依據,就是2015年7月21日,王一簽署的還款承諾。否則,王一在本案中將不承擔還款義務,原告姚某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 被告王一妻子提出抗辯,認為借款是用于王一私人使用并不知情,自己作為家庭主婦不應承擔還款義務,F實中,夫妻一方做生意,另一方可能在家做家務、帶孩子之類的家務事,對另一方借款可能并不知情,如果不承擔還款義務,將會導致借款方轉移資產、惡意逃避還款,不利于社會穩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家庭開支或者經營使用產生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承擔還款義務。若夫妻一方認為,另一方的借款用于賭博、吸毒以及大額資金未用于家庭開支或經營的,且出借方知悉的,則夫妻一方不承擔共同還款義務。這需要借款方配偶的的充分舉證。本案以借款方配偶未充分舉證借款資金未用于家庭開支或用于經營且出借方明確知道為借款方私人債務,因此,法院認定夫妻共同承擔還款義務。
- 被告王二提出抗辯,認為借款是王一所借,與自己無關,F實中,很多出借人因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準備訴至法院的時候,才發現出借的資金匯入自己都不認識的賬戶中,這對訴訟產生極大的不利。本案最終認定王二承擔部分還款義務與律師大量的調查工作密不可分,我們將被告王一夫妻的婚姻信息和王一與王二的親屬信息全部調取,另外調取了王一夫妻名下和王二名下的房產、車輛以及公司信息。
- 本案各被告共同提出抗辯,認為約定的利息過高,既有銀行4倍利息,又有違約金,應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F實中,出借人出借資金時,有的礙于情面沒有約定;有的約定利息;也有的既約定高額利息,又約定違約金(越高越好)。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借貸的權利保護和利息有明確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通俗易懂的講,約定的利息(包括違約金)均不得超過年利率的24%,已經按照年利率36%以下的部分,借款人已經支付給出借人的,給了就算給了,不能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如果借款人給了出借人,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要回來或者抵扣本金。
-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如何有效的收回借款,本律師根據多年辦案經驗總結如下,供大家探討和分享。
- 出借人在借款時,應全方面了解借款人的經濟狀況。借款人的經濟狀況有工作單位、公司經營、車輛牌照、房屋位置以及借款人的銀行信息。只要借款人多留意出借人的各種舉動,就能多搜集對今后收款有利的證據。借款人在借款時,往往彰顯自己的還款能力,會開著各種豪車,也會故意說出自己的豪宅以及收入狀況。在刷卡消費時,往往會出示銀行卡、信用卡等信息。
- 出借人在借款時,應全方面了解借款人的婚姻狀況。借款人如果是單身,其名下的財產就可以被執行,而不必考慮到家庭生活所需;借款人如果是結婚狀態,這需要出借人打聽、詢問配偶的姓名,尤其關注配偶名下的財產。如果借款人名下無財產,而財產全在配偶名下,這只能說是一個老賴,但不算一個精明的老賴;如果借款人是離婚狀態,這就要了解借款人名下的財產,如果名下無財產,而財產都在配偶名下,借款人可要當心了;如果借款人借款時是結婚,然后離婚了(無論真假離婚),配偶均要承擔還款義務。以上,對于調查財產及起訴,建議均要咨詢專業律師及委托專業律師辦理。
- 出借人在借款時, 應對出借的資金來源保留憑證,對交付現金的現場予以錄像,同時保留轉賬匯款憑證。若現場有第三人在場,也應邀請第三人作為見證人予以簽字見證。若借款時存在擔保人的,應由擔保人簽字并要求承擔連帶責任擔保。
- 出借人在借款后,應充分注意訴訟時效問題。根據法律規定,有具體歸還時間的,從到期日的第2日開始計算2年時間;沒有具體歸還時間的,為最長20年。無論是否有具體的借款期限,應該說各有優缺點,本律師不再延伸討論。
- 出借人在借款后,如果涉及借款證據不足的,應積極補充和補強證據,F實中,剛借款時,借款人往往承認并持積極的還款態度,但是當借款人消極還款或逃避還款時,此時,出借人才咨詢專業律師,這時往往很難補充或補強證據。因此,在借款時應由借款人簽署借據并備注身份證號碼。在雙方關系平和時,應通過補簽借款協議及錄音的方式補強證據。
- 如涉及借款人刻意逃避債務,此時,應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并委托律師及時起訴。律師介入后,會及時調查取證和查封財產。如果起訴過晚,借款人將可能轉移資產或者被其他債權人搶先起訴。
以上,是本律師在處理借款糾紛過程中的經驗總結,希望對讀者有所啟示。
本文作者簡介:
陳宜群,江蘇六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律所合伙人,昆山專業聯盟發起人、昆山優秀青年律師、昆山司法行政系統先進個人、昆山市政府三農法律顧問團成員,昆山安徽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常年擔任80余家企事業單位及政府機構法律顧問。
業務方向:代理重大疑難民商事訴訟案件、工業地產交易、公司股權治理、重大刑事案件辯護以及企業常年法律顧問。陳律師在專業法律培訓方面具有豐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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