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原告淮安尚志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淮安市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城東路20號。
法定代表人李龍達,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江君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宜群,江蘇六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津友捷豐躍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經濟技術開發區永信道10號。
法定代表人陳仁喜,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天津友捷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園區雙辰前路東。
法定代表人黃澤望,該公司總經理。
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剛,天津知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淮安尚志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志公司)與天津友捷車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捷車具公司)、友捷豐躍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尚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君明、陳宜群及被告友捷豐躍公司及友捷車具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剛于第一次開庭到庭參加訴訟,原告尚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君明、陳宜群于第二次開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尚志公司訴稱,原告與被告天津友捷車具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兩年期間,若天津友捷車具使用非原告方涂料,需支付原告首次建浴費用,原告依約供貨,被告友捷車具公司未能按期付款,后被告友捷豐躍公司承諾承接上述債務,并約定還款期限,后兩被告均未能履行還款義務,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判決:1、判令被告友捷車具公司支付原告貨款人民幣317511.33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至2016年4月20日);2、被告友捷車具公司返還原告建浴費用263689.2元并承擔律師費用5萬元;3、被告豐躍公司對友捷車具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提供《銷售合同》、銷售出貨單、對賬單、往來賬款明細表、增值稅發票、變更函、付款計劃、代理合同及發票各1組。
被告辯稱
被告友捷車具公司、友捷豐躍公司共同辯稱:欠貨款數額沒有異議,但因雙方未對利息進行約定,故不應當支付逾期利息;建浴費用未實際發生,不應由被告承擔;律師費承擔亦無事實依據。
被告友捷車具公司、友捷豐躍公司未舉證。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11日,原告淮安尚志公司(甲方)與被告友捷車具公司(乙方)簽訂定《銷售合同》,約定:甲方提供乙方20噸涂料,首次建浴不收取貨款,但需要符合下列要求,乙方需向甲方采購涂料兩年,兩年期間內若改用非甲方涂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首次建浴全額之涂料貨款,如兩年采購業務量未達200噸,依比例支付首次建浴20噸相關費用;付款條件為收到貨物后,月結60天。合同還對其他合同權利、義務進行約定。截至2015年11月17日,被告友捷車具公司欠原告貨款317511.33元。
另查明,2015年5月28日,被告友捷豐躍公司向原告出具企業名稱變更函一份,載明:“因業務需要,原天津友捷車具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天津友捷豐躍車具有限公司。變更前與貴公司的所有的一切業務往來及各賬務事宜,均由天津友捷豐躍車具有限公司承接……”。
再查明,2015年11月17日,被告友捷豐躍公司向原告出具付款計劃,載明:“截至2015年11月17日,友捷豐躍公司與友捷車具公司共欠貨款490672.33元,每月計劃還款……,前述490672.33元由友捷豐躍公司支付”。同日,原告出具書面文書一份,載明:“我公司已收到上述還款計劃,并對未付金額數額及構成、貨款支付時間等均無異議。請貴司嚴格按照相關時間支付貨款,如貴司未按照上述時間足額支付相應款項,我司有權在淮安管轄法院通過訴訟要求貴司支付合部貨款、違約金、律師費、訴訟費!北桓嬗呀葚S躍公司蓋章確認。
再查明,原告尚志公司向被告友捷車具公司供貨總量為53.506噸,另建浴所用涂料20噸,金額為36萬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的陳述及原告提供證據在卷印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尚志公司與被告友捷車具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及時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依約履行供貨義務,被告理應及時支付貨款,被告未及時付款的行為,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友捷車具公司償還貨款317511.33元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2016年4月20日)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友捷車具公司支付建浴費用263689.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如兩年采購業務量未達200噸,依比例支付首次建浴費用,現被告友捷車具公司共向原告購買53.506噸,按建浴費用36萬元計算,被告友捷車具公司理應向原告支付建浴費用263689.2元,故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友捷車具公司支付律師費用5萬元的訴訟請求,被告友捷車具公司不予認可。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理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公司與被告友捷車具公司就律師費承擔進行約定,故原告的該項主張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友捷豐躍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被告友捷豐躍公司承諾友捷車具公司與原告公司的一切業務往來及各面賬務事宜,該行為應為債務加入,被告友捷豐躍公司理應對被告友捷車具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天津友捷車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淮安尚志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17511.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2016年4月20日);
二、被告天津友捷車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淮安尚志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建浴費用263689.20元;
三、被告天津友捷豐躍車具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的被告天津友捷車具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3007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8007元,由原告負擔2007元,被告負擔16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相關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人員
審判長邵愛靜
人民陪審員巴秀平
人民陪審員許世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