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保存,遺失存法律風險
近日,潘某訴昆山某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案,昆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仲裁裁決書,駁回潘某的仲裁請求。
申請人潘某于2017年10月份入職昆山某公司,擔任保安工作。2018年8月,潘某因與公司部門主管私人恩怨,遷怒于公司,遂向公司提出未簽訂勞動合同要求雙倍賠償。
公司法律顧問江蘇六典律師事務所陳宜群律師,第一時間介入調查,通過走訪各部門得知公司已經與潘某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存放在公共辦公室,因管理不善遺失該員工勞動合同,遂緊急采取報警、證人證言、當事人談話錄音以及社保繳費記錄等方式進行證據固定。因雙方商談未果,潘某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昆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公司委托律師積極應訴并充分舉證,昆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查明事實,結合上述證據,依法駁回潘某仲裁請求。
結合本案的法律風險,陳宜群律師針對用工企業的勞動合同簽署情況,提出幾下幾點: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及時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簽署應由本人面簽,并落實到每個人簽署,包括人事單位,F實中,有人力資源部員工向公司主張未簽勞動合同主張雙倍工資賠償的案例;
三、勞動合同簽署后應及時備案,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即使出現本案中的情況,仲裁機構也會考慮到企業簽署合同并繳納社保的實際情況;
四、勞動合同作為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應由兩人以上共同妥善保存,勞動合同的領取應登記備案,F實中往往勞動合同的遺失存在疏忽大意和人為兩種因素;
五、勞動合同遺失后,應積極采取相關措施保全相關證據,積極與勞動主管部門溝通,取得勞動部門理解和支持。
作者單位: 陳宜群 律師,現為江蘇六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商之道資本聯合創始人,昆山市優秀律師,昆山市司法行政系統先進個人,昆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庫成員,陳律師每年辦案近百起,常年擔任政府及企業法律顧問90余家,辦案經驗豐富,人脈廣泛,能夠盡最大努力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