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6年5月26日,被告唐某某與原告張某某一起逛街,因買手機缺錢,向張某某借款500元,同時向張某某出具了一張500元的欠條?陬^約定借期半年,到期后,被告以手中無錢拒絕償付欠款本息。原告在收不回借款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欠款及利息。被告辯稱欠條是自己寫的,但是受被告唐某某脅迫的情況下所寫,沒有法律效力,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爭議焦點】
對于本案的處理,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所依據的僅僅是一張欠條,被告說該欠條是受原告唐某某脅迫的情況下所寫,原告不能證明無脅迫,故原告主張不能成立。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交了被告書寫的欠條,該欠條經被告認可其真實性,應予支持。
【法官說法】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從法理評析如下:
首先,雖有舉證原則的例外情況,但是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在民間借貸關系的案件中只適用“誰主張,誰舉證”這一最基本的原則,被告對其主張欠條是“受脅迫”的情形下寫的這一主張沒有提出證據,令人難以信服,因此被告對證據合法性的異議不能成立。
其次,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痹摋l文確定了只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實施訂立、變更和終止借貸行為時,在形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國家就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張某某對欠條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因此,證據符合我的訴訟證據真實性的條件,原告提供的證據應予支持。
最后,本案中,所涉爭議標的額為500元,數額不大。從日常生活經驗的角度對借條能否證明借貸關系成立來進行分析認證,在人情倫理社會,人們的法治意識還不很強,其重要表征就是人與人之間,尤其是存在某種鄰里關系的人與人之間,在經濟交往中往往不重視手續的完善,這也可以解釋原告不能明確說出被告借錢的目的和用途,僅體現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及借款數額和時間等信息。
(作者單位:湖南省邵陽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