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中,撫育子女、料理家務這些勞動并非是“免費”的,也應獲得價值認可。近日,福建省龍巖市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該院首例適用民法典的離婚家務補償案,判決男方支付女方經濟補償2萬元。
廖某與前夫雷某于2015年12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雙兒女,雷某在鄉下工作,廖某主要在家撫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家庭經濟、生活瑣事等時常發生爭執,家庭關系不融洽,夫妻之間矛盾隔閡日益加深。
2021年,廖某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要求雷某給予其經濟補償。庭審中,雷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給予妻子家務補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廖某、雷某雙方均認同夫妻感情已破裂,都同意離婚。雷某因長期在鄉下工作,對子女撫育照料時間較少,而廖某主要在家撫育子女,對料理家務及撫育兩個子女負擔較多義務,為雷某工作創造條件,廖某在自我發展和工作選擇、收入能力等作出了一定的犧牲,故應獲得家務補償。
此外,由于“家務補償費”的計算方式目前尚未有明確的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上杭法院在家事審判實踐中,認真貫徹實施民法典,對離婚家務補償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結合雙方婚姻存續時間、當地生活水平以及被告雷某經濟收入等實際情況,法院酌情認定被告雷某應向原告廖某支付離婚家務經濟補償款2萬元。
案件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施行后,離婚救濟包括了三種:離婚損害賠償、離婚家務補償和離婚經濟幫助。其中,離婚家務補償從法律上認可了家務勞動的價值,肯定了家務勞動對于婚姻家庭的貢獻。無論夫妻雙方關于財產如何約定,只要其中一方在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負擔較多義務的,在離婚時均有權向對方要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