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但如果買到的房屋屬于違建,能否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呢?近日,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黃某系某中心退休職工,劉某與黃某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購買黃某名下房屋一套,并足額支付了購房款。然而,購房不久后的劉某收到了相關部門的《督促自行搬離告知書》,載明其購買的房屋屬違法建筑,將依法予以拆除,請于3日內自行搬離。
此時劉某才得知,某中心曾與政府部門簽訂《保拆協議》,約定某中心新樓建成后“自愿拆除該院內已有建筑物”,包括自己所購買的單元樓。此前,相關部門曾向某中心下發三份通知要求限期拆除涉案建筑物,并張貼于單位門墻處。為此,劉某將某中心及黃某訴至未央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案件審理中,黃某稱其對于涉案房屋需要拆除及《保拆協議》其并不知情,《房屋買賣契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已履行了合同義務,無任何違約行為。某中心表示自己并非房屋買賣合同的相對主體,劉某要求其承擔責任無事實依據。
法院認為,黃某向劉某交付的房屋屬于某中心承諾應當拆除的房屋范圍,該房屋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存在重大瑕疵。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黃某稱其不知曉房屋應當拆除,但拒絕提交相關證據,應承擔不利后果。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某中心并非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故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最終,判決被告黃某賠償原告劉某78.43萬元,原告劉某限期將涉案房屋騰交被告黃某。
經辦法官表示,在買賣合同中,賣方應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受損害方有權撤銷合同并要求賠償。買方在簽約、付款前,也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仔細了解標的物的權屬、抵押、查封等情況。簽訂合同時,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以免引發不必要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