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條例》已于日前完成修訂,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條例共7章44條,對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一是明確管理原則。條例規定,地名管理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團結,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于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二是健全體制機制。條例按照統一監督管理、分級分類負責的原則,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地名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三是加強命名更名管理。條例進一步完善地名命名規則,明確地名命名更名應當提交的申報材料及開展綜合評估、專家論證、征求意見等要求,分級分類規定地名命名更名批準程序。
四是規范地名使用。條例規定地名用字、讀音、拼寫等應當符合規范,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建立國家地名信息庫。
五是強調文化保護。條例規定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以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國內著名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報國務院批準。
監制:胡清海
記者:高蕾
編輯:聶焱
設計:楊軼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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