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證意見:對原被告雙方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認定,對其證明力將在下文中闡述。
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20170218號《電/扶梯維護保養合同》,約定:原告委托被告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間為原告維保電梯,維保費總計161304元,分8期支付,最后一期付款時間為2018年12月28日;電/扶梯零部件需更換的,所有更換費用由甲方承擔,潤滑油及300元以下正常損壞配件除外。對于本合同的任何額外更換零件費用或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負責電梯日常管理工作,并授權專門人員就乙方所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在《電/扶梯服務保養手冊》上簽字確認。每次保養前甲方安排工作人員協助乙方保養,每次保養后,甲方的日常管理人員應在《電/扶梯服務保養手冊》上的簽字確認,如因甲方原因未給予簽字,在設備正常通過年檢的情況下視為乙方提供的維保服務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甲方不得以《電/扶梯服務保養手冊》未經其簽字確認為由拒付合同價款。如因乙方原因未給予簽字則甲方因提出不合條件乙方積極配合甲方進行改進,在乙方按甲方要求進行改進后且甲方確認后甲方應及時簽字確認,如因甲方原因拒絕在《電/扶梯服務保養手冊》上簽字確認,乙方將通過書面形式發函通知,如甲方在5天內不回復,視為對該次保養的記錄進行了追認;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按時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須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滯納金按到期日起逾期款項金額的每日千分之二計算;由甲方負責辦理政府部門電/扶梯年檢的申報工作,甲方承擔年檢及限速器檢測費用,如因甲方原因未能通過年檢,則由此產生的損失和二次年檢費用由甲方承擔。
同月,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20170228號《電/扶梯維護保養合同》,約定:原告委托被告于2017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間為原告維保電梯,維保費總計438480元,分8期支付,最后一期付款時間為2019年2月28日;電/扶梯零部件需更換的,所有更換費用由甲方承擔,除潤滑油及300元以下正常損壞配件。對于本合同的任何額外更換零件費用或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負責電梯日常管理工作,并授權專門人員就乙方所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在《電/扶梯服務保養手冊》上簽字確認。每次保養前甲方安排工作人員協助乙方保養,每次保養后,甲方的日常管理人員應在《電/扶梯服務保養手冊》上的簽字確認,如因甲方原因未給予簽字,在設備正常通過年檢的情況下視為乙方提供的維保服務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甲方不得以《電/扶梯服務保養手冊》未經其簽字確認為由拒付合同價款。如因乙方原因未給予簽字則甲方因提出不合條件乙方積極配合甲方進行改進,在乙方按甲方要求進行改進后且甲方確認后甲方應及時簽字確認,如因甲方原因拒絕在《電/扶梯服務保養手冊》上簽字確認,乙方將通過書面形式發函通知,如甲方在5天內不回復,視為對該次保養的記錄進行了追認;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按時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須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滯納金按到期日起逾期款項金額的每日千分之二計算;由甲方負責辦理政府部門電/扶梯年檢的申報工作,甲方承擔年檢及限速器檢測費用,如因甲方原因未能通過年檢,則由此產生的損失和二次年檢費用由甲方承擔。
2018年12月20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20181218號《電/扶梯維護保養合同》,約定:原告委托被告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間為原告維保電梯,維保費總計68052元,分4期支付,每期17013元,付款時間分別為2019年3月、2019年6月、2019年9月、2019年12月,最后一期付款時間為2019年12月28的15日內;乙方應在每季度付款前提供專業發票,如未及時提供的甲方不因此承擔遲延付款的相關責任;電/扶梯零部件需更換的,所有更換費用由甲方承擔,除潤滑油及300元以下正常損壞配件。對于本合同的任何額外更換零件費用或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負責電梯日常管理工作,并授權專門人員就乙方所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在《電/扶梯服務保養手冊》上簽字確認。每次保養前甲方安排工作人員協助乙方保養,每次保養后,甲方的日常管理人員應在《電/扶梯服務保養手冊》上的簽字確認,如因甲方原因未給予簽字,在設備正常通過年檢的情況下視為乙方提供的維保服務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甲方不得以《電/扶梯服務保養手冊》未經其簽字確認為由拒付合同價款。如因乙方原因未給予簽字則甲方因提出不合條件乙方積極配合甲方進行改進,在乙方按甲方要求進行改進后且甲方確認后甲方應及時簽字確認,如因甲方原因拒絕在《電/扶梯服務保養手冊》上簽字確認,乙方將通過書面形式發函通知,如甲方在5天內不回復,視為對該次保養的記錄進行了追認雙方簽字的《電/扶梯服務保養手冊》作為季度支付款項的依據,如因乙方原因,甲方不因此承擔遲延付款的相關責任;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按時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須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滯納金按到期日起逾期款項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二計算;由甲方負責辦理政府部門電/扶梯年檢的申報工作,甲方承擔年檢、限速器檢測、電梯125實驗等年檢費用,如因甲方原因未能通過年檢,則由此產生的損失和二次年檢費用由甲方承擔。
2019年2月20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20190228號《電/扶梯維護保養合同》,約定:原告委托被告于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期間為原告維保電梯,維保費總計184240元,分4期支付,每期46040元,付款時間分別為2019年5月、2019年8月、2019年11月、2020年3月,最后一期付款時間為2020年3月28日后的15日內;乙方應在每季度付款前提供專業發票,如未及時提供的甲方不因此承擔遲延付款的相關責任;電/扶梯零部件需更換的,所有更換費用由甲方承擔,除潤滑油及300元以下正常損壞配件。對于本合同的任何額外更換零件費用或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負責電梯日常管理工作,并授權專門人員就乙方所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在《電/扶梯服務保養手冊》上簽字確認。每次保養前甲方安排工作人員協助乙方保養,每次保養后,甲方的日常管理人員應在《電/扶梯服務保養手冊》上的簽字確認,如因甲方原因未給予簽字,在設備正常通過年檢的情況下視為乙方提供的維保服務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甲方不得以《電/扶梯服務保養手冊》未經其簽字確認為由拒付合同價款。如因乙方原因未給予簽字則甲方因提出不合條件乙方積極配合甲方進行改進,在乙方按甲方要求進行改進后且甲方確認后甲方應及時簽字確認,如因甲方原因拒絕在《電/扶梯服務保養手冊》上簽字確認,乙方將通過書面形式發函通知,如甲方在5天內不回復,視為對該次保養的記錄進行了追認雙方簽字的《電/扶梯服務保養手冊》作為季度支付款項的依據,如因乙方原因,甲方不因此承擔遲延付款的相關責任;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按時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須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滯納金按到期日起逾期款項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二計算;由甲方負責辦理政府部門電/扶梯年檢的申報工作,甲方承擔年檢、限速器檢測、電梯125實驗等年檢費用,如因甲方原因未能通過年檢,則由此產生的損失和二次年檢費用由甲方承擔。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為被告提供電梯維保服務,涉案電梯經檢驗合格。
2019年7月4日,雙方經對賬,被告在“昆山美吉特工業博覽城2017年6月-2019年6月30日電梯保養費對賬單”上確認結欠原告679870元,原告方同意在此基礎上在最后一筆付款中扣減20000元。
2020年3月,原被告雙方一致同意上述合同到期后終止合同。2020年4月1日,原告方員工在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確認單上簽字確認:“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27日為昆山美吉特工業品博覽城有限公司履行20181228號維保合同約定的19臺電梯,已完成維保工作;昆山西子奧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從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27日為昆山美吉特工業品博覽城有限公司履行20190228號維保合同約定的70臺電梯,已完成維保工作!
原告向本院提供2017年至2019年期間開具給被告的發票10張,金額共計311199元,其中保養服務費發票6張,金額共計262095元,配件費發票4張,金額共計49104元。原告稱發生維修配件費54329元,其中18644元配件費有被告方員工簽字的維修反饋單印證,另有16820元配件費發票被告方已簽收。
另查明,2019年8月27日案外人昆山美吉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轉賬支付50000元,附言為“代博覽城付電梯年檢制動費”,2019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轉賬支付15000元,附言為“電梯維修費制動費”。2019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轉賬支付9000元,附言為“電梯年檢費”。2019年12月2日、2019年12月13日原告分別向被告轉賬支付7500元,附言均為“維保費”。
被告稱上述轉賬均為向原告支付維保費,附言與實際項目不一致,其曾委托原告代為電梯年檢。原告僅認可兩筆7500元的付款為向其支付維保費,其余均不認可。
又查明,被告委托原告進行電梯制動實驗,花費4000元。該筆款項原告稱被告已支付但未在本案中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