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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宜群律師成功處理一起加工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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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法顧小助手  來源:昆山法律服務網  閱讀:
    當事人信息

    原告:蘇州匯菩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市周市鎮新鎮路99號4號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3MA1Q5UHY8A。

    法定代表人:劉強,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宜群,江蘇六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景龍,江蘇六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徐州欣豐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豐縣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標準廠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321MA1P80RFXN。

    審理經過

    原告蘇州匯菩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菩鋮公司)與被告徐州欣豐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豐達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7月14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匯菩鋮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宜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欣豐達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匯菩鋮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欣豐達公司支付貨款593541.61元及利息(具體為:以458618.87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1月16日至實際付清為止;以134921.74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4月1日至實際付清為止。暫計至2020年5月15日為10161元),暫合計為603702.61元;2.判令欣豐達公司支付債權轉讓款294617元及利息(以294617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1日計算至實際付清為止,暫計至2020年5月15日為9624元),暫合計為304241元;3.判令欣豐達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30000元;4.判令欣豐達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庭審中,匯菩鋮公司撤回訴請2,利息從起訴之日計算。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29日,匯菩鋮公司、欣豐達公司簽訂《加工供貨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期限為3年,即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每月25-30日甲、乙雙方對上月期間加工金額進行對賬,經雙方確認無誤后乙方開具發票,付款周期為90天。自本合同履行開始,欣豐達公司一直未按時支付貨款,截至2020年1月15日累計欠付458619.87元。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3月31日,欣豐達公司又欠付貨款134921.74元,累計欠付593541.61元。截至起訴之日,欣豐達公司并未履行支付義務,匯菩鋮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向法院起訴。

    被告辯稱

    欣豐達公司未發表答辯及質證意見,亦未提供證據。

    針對匯菩鋮公司所提供的證據,本院依法予以認定,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29日,匯菩鋮公司(乙方)、欣豐達公司(甲方)簽訂《加工供貨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期限為3年,即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每月25-30日甲、乙雙方對上月期間加工金額進行對賬,經雙方確認無誤后乙方開具發票,付款周期為90天;第六條第二款約定:……任何一方違約,則承擔守約方為此支付的訴訟費和律師費。合同簽訂后,欣豐達公司未按時支付貨款,截至2020年1月15日累計確認欠付458619.87元。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3月31日,欣豐達公司又欠付貨款134921.74元,合計欠付593541.61元。截至起訴之日,欣豐達公司并未履行支付義務,匯菩鋮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向法院起訴。

    另查明:匯菩鋮公司為本案支付律師費30000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欣豐達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本案中,匯菩鋮公司與欣豐達公司之間形成加工合同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與形式不違反法律規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匯菩鋮公司依據約定向被告欣豐達公司提供相應的加工業務,欣豐達公司則應支付相應的加工款項。故匯菩鋮公司主張欣豐達公司支付款項593541.61元,于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欣豐達公司并未依約支付款項,匯菩鋮公司主張以593541.61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即2020年6月3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逾期付款利息,并無不當,本院依法支持。

    基于雙方合同的明確約定,匯菩鋮公司主張實際支付的律師費30000元由欣豐達公司負擔,并無不當,本院依法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徐州欣豐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州匯菩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593541.61元、逾期付款利息(以593541.61元為基數,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及律師費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果義務方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的,權利方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于本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案件受理費13180元,減半收取6590元,由原告蘇州匯菩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負擔2932元,被告徐州欣豐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658元。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3658元本院予以退還。被告應當負擔的3658元交納至本院(戶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帳號:32×××46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營業部)。拒不交納訴訟費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落款

    審判員 鄒 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陸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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