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州欣豐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州匯菩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593541.61元、逾期付款利息(以593541.61元為基數,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及律師費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果義務方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的,權利方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于本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案件受理費13180元,減半收取6590元,由原告蘇州匯菩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負擔2932元,被告徐州欣豐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658元。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3658元本院予以退還。被告應當負擔的3658元交納至本院(戶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帳號:32×××46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營業部)。拒不交納訴訟費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