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辯稱,原告訴狀所述情況與事實不符。1.被告未收到原告提供的采購訂單與送貨單。原告主張2017年5月與被告簽訂采購訂單,并向合肥塑美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塑美公司)送貨,被告不認可。被告并未與原告簽訂該筆采購訂單,僅作為中間人向原告介紹了塑美公司,并代塑美公司向原告支付了17600元,且該筆交易原告也未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原告提供的向塑美公司送貨開具的使用被告抬頭的送貨單,該送貨單與被告日常的送貨單不同,且送貨單上也沒有被告的簽字或蓋章,被告對此送貨單真實性不認可。原告主張2017年11月向被告提供維修服務,被告不認可。2017年11月前后,被告從未向原告發出過維修通知,也未接受過相應的維修服務,當月向原告支付的10000元是為了支付其他未付貨款。2018年3月被告購買的設備發生嚴重問題和故障,被告先后通過電話、快遞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原告發出維修通知,原告均未予理會,也未安排現場維修,導致被告損失72000元。在被告多次催促情況下,原告仍未提供維修服務,故原告主張其主動提供維修服務為無稽之談。2.被告就認可部分的貨款已與原告確認完畢,并已經結清。2018年7月10日,原告委托謝正如代理其處理相關貨款事宜。2018年7月12日,謝正如至被告處要求還款,被告出具對賬單與謝正如進行確認。被告認可2016年10月、2017年5月購買的發往常州、昆山和太倉的四臺UV光固機的事實,對應合同價款和發票金額為214000元,被告已付款101000元,另扣除2018年3月設備故障造成的損失72000元,余款41000元已通過現金支票和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給謝正如。2018年8月2日,謝正如簽署了扣款證明和收款證明,且代表原告在相應的對賬單上簽署了債務全部結清字樣。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供以下證據:
1.采購訂單(打印件),證明2017年5月被告向原告采購共3臺UV光固機,其中2臺規格為MJXXXXXX204,單價60000元,送貨太倉,另1臺規格MJXXXXXX4,單價44000元,送貨合肥。
2.送貨單,證明原告按約將3臺機器已交付被告。
3.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被告向原告支付4筆交易預付款及設備改造款。
4.增值稅發票,證明原告向被告開具送貨地點為常州、昆山、太倉的3筆交易貨款發票。
5.郵件截圖,證明原告收到設備異常告知單后進行回復,不認可異常告知單的內容,被告只是以此拖欠貨款。
6.錄音及文字記錄,證明涉案5臺設備原告與被告均存在溝通,涉及送貨單合肥的交易內容為2018年3月22日的錄音。
被告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證據:
1.授權委托書、對賬單,證明因原告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導致被告對設備維修、更換,并被客戶處罰,被告向原告發出質量維修單和通知函,并對余款提出抗辯。原告委托案外人謝正如持有原告授權向被告主張貨款,原、被告之間貨款已于2018年8月2日全部結清。對賬單系原告制作好蓋章后,其法定代表人同謝正如至被告處進行催款,稱所有款項均由謝正如負責。被告對該對賬單內容不認可。
2.扣款說明、設備異常告知單、EMS及郵件記錄、說明,證明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原告未及時維修,導致被告損失72000元。被告就此致函原告,原告同意扣款。說明中雙方對往來款項進行結算,確認由被告扣除原告同意承擔的金額后,被告應付原告款項41000元。
3.收款證明、現金支票存根20000元、微信轉賬截圖21000元,證明被告向原告代理人支付了41000元,原告確認款項結清。
4.合同,送貨地分別是常州、昆山、太倉,證明雙方交易僅限三筆,并無合肥交易。
5.被告送貨給客戶的送貨單,證明原告所提供的送貨單系偽造,該送貨單上并無被告公司經辦人,簽收人也非被告人員,單據格式不符合,被告提供的送貨單有公司logo、網址、制單人及送貨人。
被告對原告提供證據質證意見:證據1并非原件,蓋章不清楚,也不是原章,真實性不認可。對證據2,對于送貨合肥的交易與本案無關,被告送貨單不可能在原告處,收貨單位和經手人也不是被告公司員工。雙方沒有發生該買賣合同的事實。且原告的原件和復印件不一致,復印件有原告公章,原件沒有,真實性不認可。送貨至太倉的送貨單也非被告人員簽收,員工是被告的,但非本人簽字。對證據3并不完整,被告確實有付款。對證據4真實性認可。對證據5真實性不認可,未提供原始載體。對證據6,2017年11月2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與被告法定代表人的錄音通話真實性認可。但是陳述中并沒有確認原告改裝費用10000元的事實。錄音內容能顯示原告提供給被告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對于涉及合肥的交易,交易背景是被告給原告介紹合肥的公司。其他錄音真實性均不認可,對話人并非本案關聯人。
原告對被告提供證據質證意見:對證據1真實性認可,但授權書中原告給謝正如只是一般授權。對賬單上5筆交易無異議,但謝正如寫的交易已結清不認可,其并無權限。對證據2中扣款說明不認可,謝正如無權利作出確認。對說明不認可。異常告知單郵件收到了,EMS未收到,內容不認可,被告故意拖欠貨款,設備2017年6年交付,被告2018年3月才提質量問題。對證據3不認可,沒有授權謝正如進行收款,雙方貨款都是對公賬戶支付,支票和本案無關,微信轉賬原告未收到。對證據4真實性認可,對合同上篡改的部分不認可,未經原告公司蓋章同意。對證據5真實性認可,但與本案無關聯,送貨單是安徽合肥公司提供給原告的。